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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15号

陈泓润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陈泓润;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615号原告陈泓润,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63号天和大厦1408-1413号、14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813945-2。法定代表人张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悦,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金玲,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泓润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泓润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泓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泓润负担。

审 判 长  冀文佳

人民陪审员  付 倩

人民陪审员  贺业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