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76号原告王志才,男,192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程显珍,女,192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树海,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才、程显珍与被告王树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才、程显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才、程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