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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02民初76号

王志才、程显珍与王树海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志才,程显珍,王树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02民初76号原告王志才,男,192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程显珍,女,192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树海,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才、程显珍与被告王树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才、程显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才、程显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申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