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21刑初18号

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1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2015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7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黑GX**起亚牌小型轿车,在鸡东县向阳镇内街道上行驶时,将行人谢某某撞倒。经黑龙江省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87mg/100ml。案发当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经审理另查明,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高某与伤者谢某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高某赔偿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高某驾驶的黑GX**起亚牌小型轿车所悬挂的号牌属伪造号牌。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人谢某某、赵某、李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驾驶车辆所悬挂的号牌为伪造号牌,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忠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宝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