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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293号

原告宋军与被告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军,付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93号原告宋军,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高仕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丽梅,女,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军与被告付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付丽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军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军撤回对被告付丽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2元,减半收取82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51元,由原告宋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向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