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艳,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苏怀景,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高春艳诉被执行人苏怀景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周海涛于2017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批评教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符合结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