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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107号

高春艳、苏怀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1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春艳;苏怀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高春艳,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苏怀景,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高春艳诉被执行人苏怀景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周海涛于2017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本院批评教育,主动履行完毕判决义务,符合结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7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