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0464号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910665-9。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娟,女,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单位。被告刘海军,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晴景家园16-1304。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腾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