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执字1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卢友有芬、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卢友芬,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唐继洪,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友芬,女。被执行人张勇,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卢友有芬、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3)开江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友芬、张勇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开江县支行贷款本金262993.8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卢友芬、张勇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友芬、张勇有房屋一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卢友芬、张勇名下房屋一幢。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昌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