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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917号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917号原告于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李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于某某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张 鑫

代理

审判员  蒋丹凤

代理

审判员  张春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