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景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谢昌艳,女,生于1965年7月3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谢昌发,男,40余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谢晓艳,女,50余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谢晓溪,男,40余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谢江,女,3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
原告谢昌艳与被告谢昌发、谢晓艳、谢晓溪、谢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
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以考虑后再决定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昌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谢昌艳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川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