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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4民初16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与王秋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王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4民初16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大街5678号。

法定代表人:秦鹏,行长。

被告:王秋利,住内蒙古开鲁县开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潭支行诉被告王秋利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洪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