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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0执53号

(2016)陕0830执5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53号申请人常某某,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常某某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祖庆

审判员  韩斌宏

审判员  刘海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香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