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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47号

王站英、郭朝亮等与贾晓东、贾少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站英,郭朝亮,郭朝阳,郭朝宁,贾晓东,贾少波,薛仕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王站英,。

申请执行人:郭朝亮,系王站英之侄。

申请执行人:郭朝阳,系王站英之侄。

申请执行人:郭朝宁,系王站英之子。

被执行人:贾晓东,农民,现衡水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贾少波,农民,现衡水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薛仕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站英等四人与被执行人贾晓东、贾少波、薛仕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执行措施,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随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迎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