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王善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周娜,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王善平与被执行人周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善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94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娜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清法
审 判 员 顾健龙
审 判 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