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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1号

胡跃军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跃军,刘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1号申请执行人胡跃军。被执行人刘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跃军与被执行人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耀立

审判员  肖世欣

审判员  李 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占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