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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2183号

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曹键伟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曹键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2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负责人:刘美凤,该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雨兰,女,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

委托代理人:张波,男,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键伟,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上诉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因与被上诉人曹键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伟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张维佳、

审判员刘春杰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辽宁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店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维佳

审判员 刘春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