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5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郯城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刘春,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6843589-2.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培庆,十里支行业务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文富,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刘从英,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景林,男,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在执行郯城农商行与刘文富、刘从英、刘景林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刘文富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郯商初字第7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青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