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平中,男,194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杜伟(上诉人之子),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必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鹤鸣,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怡中,女,194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方中,女,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审第三人杜慧中,女,193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杜怡中(杜慧中之妹)。
上诉人杜平中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行初字第16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平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杜伟,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徐鹤鸣,被上诉人杜怡中(兼原审第三人杜慧中的委托代理人)、杜方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市康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为私房,建筑面积47.99平方米。1995年,霍廷兰被登记为被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当时其丈夫杜子丰已死亡。2009年1月1日,霍廷兰报死亡。霍廷兰与杜子丰共生育5个子女,即杜慧中、杜怡中、杜方中、杜平中、杜亚中,其中杜亚中于1978年死亡,生前未曾结婚也无子女。霍廷兰死亡后,被征收房屋未经继承和析产。2015年5月8日,被征收房屋被纳入沪闸府房征(2015)001号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此时,被征收房屋处户籍登记为1户,在册人口合计为2人,即户主杜伟、妻倪军。被征收房屋经上海八达国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35,80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点,基地内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为28,883元。2015年7月9日,杜方中出具委托书,委托杜怡中办理被征收房屋方案的洽谈、签约、领款、交房等事宜。同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闸北二征所”)代表闸北房管局与杜怡中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为闸北房管局,乙方为霍廷兰(亡);被征收房屋类型为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性质为私房,用途为居住,认定建筑面积为47.99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804.00元,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的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883.00元;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合计2,134,062.52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的条件;根据基地征收补偿方案,被征收房屋的装潢补偿款为38,392元;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乙方可得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贴30,000元、成套面积奖励346,596元、搬家费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居住协议签约奖励197,990元、早签多得益奖30,000元、居住全货币方式奖励479,900元、签约搬迁利息53,521.54元;协议生效后,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地块适用征询制,在规定的签约期内(含签约附加期),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签约户数达到被征收总户数的90%,协议生效。另外,系争协议还约定闸北房管局根据霍廷兰户履行搬迁义务的时间先后所支付的各类奖励,其中搬迁奖励为20,000元、提前搬迁加奖为100,000元。次月8日、29日,杜怡中、杜方中办理了被征收房屋的退房及房屋移交手续。同年9月25日,杜慧中在杜方中委托杜怡中的全权委托书上签字,授权杜怡中处理被征收房屋补偿事宜,并出具书面声明,表示之前授权杜平中的委托行为无效。2015年7月24日,闸北房管局公告,截止2015年7月19日,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安康苑征收基地的签约率达94.61%,已符合基地征收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生效条件,故系争协议正式生效。2015年9月,杜平中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未严格审查委托,在杜怡中未取得所有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其签约并公示协议内容,有失公允,亦侵犯了杜平中及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决确认闸北房管局与杜怡中、杜方中于2015年7月9日签订的系争协议无效。原审审理中,闸北房管局陈述,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9日及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19日为预签约期和签约期,在此期间签约,奖励及签约搬迁利息为最高金额。7月20日以后签约,则每日扣除300元奖励并按签约日至2015年10月9日(签约期结束日)的天数计算利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在霍廷兰一人名下,在霍廷兰死亡后,继承人并未进行析产继承,因此被征收房屋产权由杜平中及杜慧中、杜怡中、杜方中共同所有。杜怡中与闸北二征所签订系争协议时,虽仅获杜方中的授权,但之后杜慧中追认了系争协议的效力,因此杜怡中作为系争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本案亦无证据表明闸北二征所工作人员与杜怡中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从形式上看,系争协议乙方一栏中以“霍廷兰(亡)”的方式包含了全部的共有产权人;从内容上看,系争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均有相关证据证明,杜平中亦均无异议。协议约定的补偿方式、房屋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以及奖励、补贴等内容亦符合征收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康苑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亦未排除杜平中应享有的份额,且因杜怡中签约期限早,协议所涉的协议签约奖励、早签多得益奖、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加奖及签约搬迁利息均为《安康苑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最高标准。综上,系争协议合法。截至2015年7月19日,安康苑基地签约率达94.61%,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故系争协议始生效。杜平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杜平中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杜平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杜平中上诉称: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霍廷兰生前曾有过赠与行为,承诺将被征收房屋赠与上诉人之子杜伟,故被征收房屋现产权人应认定为杜伟,而非霍廷兰的子女;即使被征收房屋系杜平中、杜怡中、杜方中、杜慧中四人共有,签约时杜怡中也并未取得杜平中、杜慧中的委托,其有恶意侵吞其他潜在权益人征收补偿利益的可能;同时,从协议本身看,房屋征收部门并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协议也并未生效。综上,系争协议应确认为无效,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过世后,未经过继承析产,其有四名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现有三人同意签约,已达到共有产权人的四分之三,其中杜慧中因居住在北京,在签约前其已经电话委托杜怡中,之后亦补办了相关委托手续,故协议的签约主体适格;协议内容包含了上诉人的份额,且实现了该户的利益最大化,符合法律规定及基地方案,合法有效;向法院提供的系争协议上确实没有房屋征收部门签名盖章,但其对协议效力认可。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杜怡中、杜方中、原审第三人杜慧中辩称:同意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的意见。被征收房屋系母亲的私房,其过世后四名子女均是法定继承人,杜怡中受杜方中、杜慧中的委托,有权签约,上诉人所谓的赠与行为不成立;杜慧中在签约前已电话委托杜怡中,之后也补办了委托手续,并无不当;签约是为了保证全户最大利益,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并未侵犯上诉人的权益。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原产权人霍廷兰过世后,该房屋产权并未进行过继承析产,故征收中应认定为其法定继承人杜平中、杜怡中、杜方中、杜慧中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认为霍廷兰生前已将房屋遗赠给杜平中之子杜伟,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应为杜伟,但未提供产权已变更登记到杜伟名下的相关证据,故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系争协议的签约主体资格及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杜怡中取得了杜方中的授权委托,协议签订后,杜慧中亦对协议效力进行了追认,并补办了委托手续,故杜怡中签约实际代表了四分之三共有产权人的共同意愿,具有签约主体资格。其次,从协议内容看,系争协议所列乙方包含了全体共有产权人,并未遗漏上诉人的份额,而协议约定的被征收房屋相关情况均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一致,上诉人对协议确定的房屋性质、面积、评估价格等亦未持异议。协议约定的安置补偿方式、安置价款及相关奖励、补贴均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基地方案的规定,且因杜怡中签约于2015年7月9日,为基地设立的预签约期内,故该户实际获得了基地方案设置的最高奖励、补贴标准,保障了被征收户合法补偿利益。再次,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杜怡中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诉人如需主张协议的征收补偿利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杜平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田小冰
审判长 姚倩芸
审判员 王 兵
审判员 沈亦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