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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3民初323号

马生龙与王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5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生龙,王如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3民初323号原告马生龙,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王如忠,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龙诉被告王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生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生龙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生龙负担。

审判员  马春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少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