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1429-2号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上宾。被执行人曹兆成。被执行人张素萍。被执行人周志平。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津泰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泰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法定代表人周志平。申请执行人焦秀凤与被执行人曹兆成、张素萍、周志平、津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兆成、张素萍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合计610800元,另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周志平、津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4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执行人曹兆成、张素萍、周志平、��泰公司共同负担(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已预交,被执行人曹兆成、张素萍、周志平、津泰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申请执行人)。现因诸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5年9月30日,本院通过国内特快专递向诸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及财产申报表,督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信件被退回。2015年9月24日、2015年10月22日、2016年1月4日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并根据查询情况于2015年10月1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素萍名下银行存款1682元。2015年9月24日、2015年12月17日,本院至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曹兆成、张素萍共��位于泰州市扬州路236号动力小区1幢305室、稻河湾31幢902室房屋两处,泰州市海陵区房屋权属证明显示该两处房屋均已抵押给他人,且被本院、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多起案件查封。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三年。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2月17日,本院至泰州市海陵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诸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曹兆成名下登记有苏M×××××小型汽车一辆。2015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苏M×××××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2016年2月2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诸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并于2015年12月14日、2016年2月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并要求其提供诸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焦秀凤认可本院的财产查控情况,表示因查封的两处房屋均系轮候查封,且均设定了抵押;查封的一辆汽车未能实际扣押,在本案中均不申请进行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焦秀凤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本院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诸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素萍名下银行存款1682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另还根据调查情况��封了被执行人曹兆成、张素萍共有的位于泰州市扬州路236号动力小区1幢305室、稻河湾31幢902室房屋两处,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兆成名下登记有苏M×××××小型汽车一辆。因查封的两处房屋因系轮候查封,且均设立了抵押;查封的一辆汽车未能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焦秀凤不申请处置上述两处房产及一辆汽车,故在本案中对上述查封财产不进行处置。今后,申请执行人焦秀凤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及车辆,可在房屋及车辆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可能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申请执行人焦秀凤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对于未能执行到位的部分,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爱萍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