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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执61号

杨长河与王永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20-08-10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当事人
杨长河;王永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12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杨长河,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 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马峪乡西马峪村农民。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了杨长河与王永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永明的银行存款507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俊刚

审判员 刘全海

审判员 董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