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马李成鑫,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被告熊少锋,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被告陈保林,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鑫诉被告熊少锋、陈保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鑫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少锋、陈保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鑫撤回对被告熊少锋、陈保林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李成鑫承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