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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535号

原告李成鑫诉被告熊少锋、陈保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马李成鑫,熊少锋,陈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535号原告马李成鑫,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被告熊少锋,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被告陈保林,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鑫诉被告熊少锋、陈保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成鑫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少锋、陈保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鑫撤回对被告熊少锋、陈保林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李成鑫承担。

审 判 长  杨珍献

审 判 员  朱文玉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