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监2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
被执行人:郝尚敏。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3)莱城执字第21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行申请执行郝尚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长期未能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莱城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海军
审判员 吴忠成
审判员 郑凤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