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194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辛武岗,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