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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26号

邢志桂、李玉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志桂,李玉如,王永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邢志桂。

被执行人:李玉如。

被执行人:王永雲。被执行人告:王永芳,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如、王永雲、王永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志桂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如、王永雲、王永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4.30元【其中,损失6738.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32元、案件诉讼费144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