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26号
申请执行人:邢志桂。
被执行人:李玉如。
被执行人:王永雲。被执行人告:王永芳,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玉如、王永雲、王永芳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邢志桂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如、王永雲、王永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994.30元【其中,损失6738.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32元、案件诉讼费144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峻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