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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24-2号

江吉流与齐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吉流,齐团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24-2号原告(反诉被告)江吉流,个体工商户。被告(反诉原告)齐团结。

原告(反诉被告)江吉流与被告(反诉原告)齐团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5)夏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江吉流、齐团结均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商民终字第02110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齐团结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江吉流的反诉。

本院认为,齐团结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江吉流的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齐团结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江吉流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齐团结负担。

审判长 赵 艳

审判员 黄舒林

审判员 孙康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