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434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世纪广场****。 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东莞市东城区石井中心路**/div>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59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芳)存款16548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