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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4348号

东莞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东莞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434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东莞市东城区岗贝东城大道**世纪广场****。 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东莞市东城区石井中心路**/div>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596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带头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晓芳)存款16548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吕玉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