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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执59号

屠某与康某1、康某2等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屠某,康某1,康某2,奚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59号

申请执行人:屠某,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康某1,女,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康某2,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奚某,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屠某与被执行人康某1、康某2、奚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康某1、康某2、奚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康某1、康某2、奚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康某1、康某2、奚某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康某1、康某2、奚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刚

审判员 宋桂宝

审判员 万 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修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