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75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常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百新,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徐延广,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徐延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元,退回原告64元。
代理
审判员 邹立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