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李志屈,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武市。申请人王德里,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屈与申请人王德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李志屈、王德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屈、王德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申请人对其民事程序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志屈、王德里撤回对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代理
审判员 黄剑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