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异18号案外人嵩华。委托代理人邰飞,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高格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太城商初字第00194号太仓市高格电脑有限公司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嵩华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后案外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嵩华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沈坚
审判员 龚健
审判员 徐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廖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