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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242号

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王凡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242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凡皓,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关于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凡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运城市聚宝阁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凡皓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1年9月9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包含被执行人已付的七千元)债权未获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4)运盐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