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3执字第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满群。
被执行人:官睿正。
被执行人:陈境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105号晖景园E幢304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贵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泽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