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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201号

卢氏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龙井茶庄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龙井茶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付红林,局长。申请人龙井茶庄。业主王燕卢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龙井茶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城管罚字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卢城管罚字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陈金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蔡宏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