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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执字第1168号

舒利洪、昆明昱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舒利洪;昆明昱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舒利洪,男,1982年1月9日生,彝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曲靖市罗平县。被执行人昆明昱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云南海归创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泽红。组织机构代码57468260-2。申请执行人舒利洪与被执行人昆明昱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昱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舒利洪支付劳动报酬16000.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利洪于2015年12月0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昱承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支付案款16000.00元的义务,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