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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56号

柯雪萍与冯华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雪萍,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柯雪萍,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柯雪萍与被执行人冯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6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冯华给付柯雪萍款项四千零五十五元(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给付二千零二十七元五角,于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二千零二十七元五角。本案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柯雪萍负担十二元(已交纳),由冯华负担十三元(于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交纳)。权利人柯雪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华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冯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柯雪萍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