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51号申请人孙红霞,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薛凤丽,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申请人孙红霞以被申请人薛凤丽欠其借款9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凤丽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XX房屋。申请人孙红霞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薛凤丽名下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XX房屋;
二、查封申请人孙红霞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XX房屋一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