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90号原告申武卫。被告刘泽。
原告申武卫诉被告刘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武卫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武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武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