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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90号

申武卫与刘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武卫,刘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490号原告申武卫。被告刘泽。

原告申武卫诉被告刘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武卫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武卫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武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任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