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邱法先。高密市艾德环保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法先与被告高密市艾德环保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法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跃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
邱法先与高密市艾德环保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4154号原告邱法先。高密市艾德环保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法先与被告高密市艾德环保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法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跃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