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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执6号

曹文艺与孙腾飞、曾冠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文艺,孙腾飞,曾冠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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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执6号

申请执行人:曹文艺,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执行人:孙腾飞,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广东省紫金县人,家住紫金县。

被执行人:曾冠雄,男,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广东省惠阳市人,原是武装警察部队战士,住珠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曹文艺与被执行人孙腾飞、曾冠雄(2016)粤04执6号[该案执行依据为本院(1995)珠中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执结本案,仅向申请执行人曹文艺发放了司法救助款人民币35245元,且该案依法应由香洲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1995)珠中法刑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永科

代理

审判员  王显荣

代理

审判员  邹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