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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终99号

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麦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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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99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某。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麦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42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麦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麦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麦某在二审期间以服判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某撤回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4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涂 俊 峰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代理

审判员 江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迪(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