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92号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留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笪秋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俊。
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