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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192号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92号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留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俊,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笪秋云,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殷俊。

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唐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