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城执字第2493号
申请人:宿迁市人防指挥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住太湖路181号9001号,
法定代表人:龙超,机构代码:68161942-2
被执行人:张绍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49岁,汉族号码321321196603200011,住宿城区。本院在执行宿迁市人防指挥通信技术服务中心与张绍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蔡红虹
审判员 刘金星
审判员 王新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