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665号原告岳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
原告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岳某某承担。
审判员 冯素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李世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