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374号申请执行蚌埠市大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光彩大市场一期北5号综合楼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015106-X。
法定代表人:王思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亮,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裔湾行政村裔湾***号,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亮债权纠纷一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费3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剑平执行员 万功培执行员 刘治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