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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89号

陈建与蔡志扬、陈维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蔡志扬,陈维贞,蔡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89号原告陈建。被告蔡志扬,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陈维贞。被告蔡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蔡志扬、陈维贞、蔡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蔡志扬现被刑事监禁,故原告陈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