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89号原告陈建。被告蔡志扬,出生日期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陈维贞。被告蔡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与被告蔡志扬、陈维贞、蔡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蔡志扬现被刑事监禁,故原告陈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