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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4民特11号

英山县满溪坪电站、姜俐等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特11号申请人英山县满溪坪电站。组织机构代码18065974-1址址英山县红山镇满溪坪法定代表人袁树平,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蒋胜,访站副站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小红,该站工会主席。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姜俐。申请人毕某。姜俐、毕某委托代理人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英山县满溪坪电站、姜俐、毕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查明,2016年2月4日,英山县满溪坪电站开闸放水期间,毕咏利在拦水坝处捕鱼,不幸被水冲出水闸而失踪,经多次打捞,至今未发现尸体。故双方产生纠纷。另查明,毕咏利与姜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名叫毕某。毕咏利父母均已亡故。2016年2月19日,经雷家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英山县满溪坪电站与毕咏利亲属姜俐、毕某均同意对毕咏利失踪视为死亡。

二、英山县满溪坪电站一次性补偿姜俐、毕某因毕咏利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打捞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元,除已支付3万元外,仍应支付32万元。

三、付款时间及方式:英山县满溪坪电站于2016年3月1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17万元在2016年8月20日前一次付清。

四、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姜俐、毕某同意不再为此事与英山县满溪坪电站发生纠葛,也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英山县雷家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英山县人民法院存档一份。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英山县满溪坪电站、姜俐、毕某于2016年2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