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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59号

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姜丙燕、杨爱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姜丙燕,杨爱习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59号

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祥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景,经理。

被告:姜丙燕,男,汉族,河南省台前县吴坝乡北姜庄村居民。

被告:杨爱习,女,汉族,阳谷县张秋镇五里营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丙燕、杨爱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