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59号
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生态工业园祥光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景,经理。
被告:姜丙燕,男,汉族,河南省台前县吴坝乡北姜庄村居民。
被告:杨爱习,女,汉族,阳谷县张秋镇五里营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丙燕、杨爱习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祥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