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兰岳池。被执行人杨欣灵。被执行人陈彦溥。关于兰岳池与杨欣灵、陈彦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欣灵、陈彦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行人兰岳池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彦溥、杨欣灵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陈彦溥、杨欣灵名下无存款;在车管所无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陈彦溥、杨欣灵名下无房产;无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欣灵、陈彦溥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兰岳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覃孟孚
审判员 梁加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青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