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873号原告宋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台君妮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蕾1 搜索“”
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873号原告宋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台君妮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蕾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