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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873号

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873号原告宋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台君妮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蕾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