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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终878号

刘秀丽、刘永辉与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秀丽,刘永辉,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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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丽,女,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辉,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王雷,该联社理事长。上诉人刘秀丽、刘永辉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6月27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2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刘秀丽、刘永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永城市人民法院及本院催���,在限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秀丽、刘永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克风

审 判 员  宁传正

代理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甜 搜索“”